认为“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在新浪微博中使用相关摄影作品做广告构成侵权,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新浪微博的开发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的生产者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涉诉摄影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1L》中,本供片目录的著作权登记书编号为2009-G-022010。但被告二生产的“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未经其允许在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作为其微博内容广告。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本案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权属作品,被告一对于其网站出现的侵权行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二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负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二在其新浪官微显著位置向原告就侵权事实公开致歉;被告二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1万元。